最高院判玖富與出借人系中介合同關系 出借人追討欠款應法催借款人
日前,一起網(wǎng)絡借貸的訴訟案件引起關注,。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,,原告王某通過注冊“悟空理財”APP的方式,,通過玖富普惠平臺出借,經(jīng)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,。截止2020年11月30日,,原告王某賬戶仍顯示有部分借款本息無法歸還。原告王某提起訴訟,,請求判令玖富普惠償還借款本息,,經(jīng)市、省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敗訴后,,原告王某不服,,向最高院申請再審。
最高院經(jīng)審查認為,本案審查重點為:一是王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,;二是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,。
根據(jù)各項證據(jù)查明的事實,最高院認為,,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,,客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,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,。因此,,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,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,。據(jù)上分析,,王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(jù),本院不予采納,。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問題,,根據(jù)前述分析,玖富普惠與王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,,而非民間借貸關系,,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。最高院裁定如下: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,。
在P2P網(wǎng)貸中,,平臺方面究竟是不是網(wǎng)貸的債務人,出借人和平臺之間有沒有債權債務關系,,這個問題直接決定了網(wǎng)貸出借人應當起訴誰,。對于那些業(yè)務操作合規(guī)的平臺而言,它們與出借人之間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,,而非民間借貸關系,,因此,,出借人若以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平臺,,其訴訟結果注定會失敗,應轉而起訴真正的逾期借款人,,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,。基于最高法《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《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》等文件精神,,部分網(wǎng)貸平臺當下正在推動“屬地化催收訴訟”,,支持出借人在律師幫助下向逾期借款人發(fā)起催收和法律訴訟。這對出借人朋友們而言,,無疑是一個利好,,出借人可以把握此次機會。
大家可以多留意自己投資的平臺是否已經(jīng)推出屬地催收訴訟,,已經(jīng)推出的越早介入越好:這就和之前各家平臺選通道的道理是一樣的,,早選的出借人更能挑選更為優(yōu)質的債權進行回款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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