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午休時外放音樂拒不改正被辭退 你怎么看,?
工間午休我的“自由”誰做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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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休期間,,一家公司的員工郝爭(化名)經常外放手機音樂,影響他人休息,經公司多次提醒,,郝爭依然我行我素,后公司將其辭退,。在郝爭看來,,午休本就該休息,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,。對于公司的解聘決定,,郝爭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仲裁與訴訟。
工作日的午休,,原本是一段寶貴的休息時間,,若有員工在此時用手機外放音樂且拒不改正,公司能以違紀為由將其辭退嗎,?
郝爭是一家汽車配件生產企業(yè)的員工,,按照其公司規(guī)定,每天的12點20分至13點10分為午休時間,。然而,,在他看來,這是一段難得的休閑時光,。在此期間,,郝爭多次在辦公室大聲播放手機音樂或視頻,毫不顧及他人感受,。為此,,公司按照規(guī)章制度,以其在工作場所喧嘩為由,,先后給予其7次處分,。
但是,郝爭并不承認自己的行為存在過錯,,拒不改正,,且認為午休時間并非工作時間,因此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,,公司對他的警告限制并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權,。接到辭退通知后,郝爭訴至法院,,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.5萬元,。
郝爭的行為算不算違規(guī),?公司的辭退決定合法嗎?這筆賠償金該不該付,?近日,,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,駁回郝爭的訴訟請求,。
員工午休時外放音樂
在公司規(guī)定的午休時間,,員工郝爭因為自己的不當行為,多次受到處罰,。2021年6月30日,,公司第1次警告郝爭,事由為他在工作場所大聲播放手機音樂,,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午休,,且經提醒后仍不改正。
同年8月31日,,公司因同一事由再次對其發(fā)出警告,。對此,郝爭提出異議,,認為午休時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,,公司對他的警告限制并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權。況且,,其當時在玩游戲,,游戲聲音并非連續(xù)傳出,經他人提醒后,,其退出了游戲并改為調低音量觀看視頻,。
2021年10月9日,公司第3次警告郝爭,,并告知其行為導致部門多人聯名投訴,。
郝爭辯稱,公司給予違紀處罰書,,侵犯了其人身自由,,其他部門聯名投訴,亦是公司故意為之,。
僅僅四天后,,公司對郝爭發(fā)出了第4次警告,事由與此前相同,,且認為其經主管多次提醒后拒不改正,,繼前3次警告后,再次違反紀律,。
對次,,郝爭提出了新的辯解,,稱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休息方式,而他的休息方式是玩手機,,但公司一直對其進行變相打壓或限制,。
公司警告7次后仍未改正
四次警告后,,公司向郝爭發(fā)出了《午休調離工作崗位通知》,,以其持續(xù)在午休時間制造噪音、嚴重影響同事休息,、被多次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為由,,要求其從2021年10月13日起,于公司規(guī)定的午休時間在公司大廳接待處休息,,且未經允許不可進入辦公室,,如強行進入辦公室并繼續(xù)制造噪音影響其他人,公司將按嚴重違紀處理,。
然而,,這則通知并未實現預期的警示效果。2021年10月14日,,公司第5次警告郝爭,,稱其拒不執(zhí)行公司的午休安排,并且繼續(xù)在工作場所內制造噪音影響他人,,導致公司報警處理,。
對于此次處罰,郝爭提出異議,,認為公司企圖以報警的方式來對其進行恐嚇,。
同年10月20日,拒絕執(zhí)行《午休調離工作崗位通知》的郝爭被第6次警告,,且辯稱其沒有故意制造噪音,,曾按要求調低音量,但無論音量多小他人都說“吵”,,要求公司對上述通知進行解釋說明,。
兩天后,公司第7次警告郝爭,,稱其至今不執(zhí)行公司通知的午休安排,,繼續(xù)在工作場所內制造噪音影響別人,多次勸解,、多次警告拒不改正,,拒不服從上司管理,再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,。
被辭退后索賠未獲支持
在公司發(fā)出第7次警告的當日,,郝爭收到了解聘通知書,。
該通知提到,2021年以來,,郝爭多次違反公司紀律,,公司對其發(fā)出多次普通警告、4次嚴重警告,,但其仍不改正錯誤,,且不服從管理,依據該公司《職工工作規(guī)則》相關規(guī)定,,決定給予其解雇處分,。
對于該解聘決定,郝爭表示不服并申請仲裁,,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.5萬元,。經審理,仲裁裁決駁回其請求,。郝爭遂訴至一審法院,。
一審法院認為,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郝爭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,。
法院指出,,友善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(guī)范,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,,郝爭在辦公場所不顧他人感受,,肆意放縱自身喜好,在公司多次警告提醒其行為已干擾他人的情況下,,仍未作出任何改變,。勞動者雖然享有休息的權利,但理應以不影響其他人員為前提,,在午休期間選擇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勞動者的應有之義,,郝爭通過打游戲、觀看視頻,、外放音樂等方式在辦公場所制造各種聲音,,應屬于其在工作場所喧嘩的一種方式,亦非合理解決問題的途徑,。
案涉公司《職工工作規(guī)則》明確規(guī)定,,在工作場所內喧嘩給予警告處分;在一個年度內得到一次警告后,,再次違反紀律的,,給予嚴重警告;一個年度內警告累計三次、嚴重警告累計兩次又再次違紀的給予解雇處分,。
本案中,,雙方對《職工工作規(guī)則》的真實性無異議,公司據此解除與郝爭的勞動關系,,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9條規(guī)定,,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與郝爭的勞動關系。
因郝爭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,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,法院不予支持,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,。
郝爭不服提起上訴,。二審法院認為,,本案核心爭議為案涉公司是否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,。針對該問題,郝爭雖提出上訴,,但其既沒有新的事實與理由,,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,故應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,,判決合法合理,,且理由闡述充分,應當予以確認,。據此,,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。
《工人日報》(2023年10月26日07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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